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。二审法院审理查明,2023年1月30日,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本地婚介机构介绍熟悉后确定爱情关系;5月1日,两边订立婚约;5月2日下午 ,席某某不顾 被害人
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,2023年1月30日,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本地婚介机构介绍熟悉后确定爱情关系;5月1日,两边订立婚约;5月2日下午 ,席某某不顾 被害人对抗 ,强行与其产生 性关系。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。 二审法院认为,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,强行与之产生 性关系的活动组成 强奸罪。一审法院认定究竟清楚,证据确切 、充实,定罪 准确,审判步伐正当。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爱情关系,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,经公安构造电话 关照,席某某自动到公安构造担当调查,故裁夺 对其从轻处分 ,量刑适当。综上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同日,本案所涉婚约财产胶葛 案二审宣判。二审法院审理查明,一审法院备案前,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,婚介机构关照男方领取,男方拒不领取,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哀求。二审时代 ,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,关照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,男方仍不领取。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究竟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故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总台记者贺威通 崔肖冉) |
2025-05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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